相片拍攝的對象不是文章權保護的標的sex5 com,但贤达財產及商業法院最近判決認定將他东说念主相片內容繪製成圖,係以重製形状侵害他东说念主對於相片的文章權。
經濟部贤达財產局曾經函釋指出,相片為光影之附著,畫作為線條色调之表現,二者表現秩序有別,因此將相片改為畫作,无数屬改作之行為。畫作為相片之繁衍文章,以獨立之文章受文章權保護。但相片之文章權东说念主專有改作其相片之權利,因此繪畫者仍應获得相片之文章權东说念主应许或授權,否則即可能以改作形状侵害相片之文章權。
學者章忠信認為經濟部贤达財產局上述見解不恰當,因為文章權不保護相片拍攝的东说念主、物、景等對象,而是相片本人(呈現攝影者對特定目標進行光影、角度、布局、色调、時間等決定之贤达判斷)。要是行使东说念主不所以攝影設備平直翻拍他东说念主相片,而是依相片畫圖,加入我方對於描繪對象的判斷及呈現,不僅不會侵害相片文章權,反而對繪製效果享有好意思術文章的文章權。臺灣高级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認為,繪畫者對他东说念主相片中的当然生物進行寫真描繪sex5 com,係以繪畫者的藝術觀點和繪畫手段來呈現相片中的当然生物,沒有抄襲相片展現的空間、角度、光線與大当然光影、色调等整體結合的「念念想及創意」,因此該畫作沒有重製相片的行為。但學者章忠信仍認為法院上開見解,沒有明晰區分受文章權保護的表達,以及藉由文章所表達而不受文章權保護的念念想或主见(參考文章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贤达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則認為,被告以繪畫形状對相片平直重複製作,構成以重製形状侵害原告對於相片的文章權。法院判決指出,學者章忠信文章應指攝影文章之文章东说念主對於所拍攝之东说念主物、動物、風景無文章權,故他东说念主使用探究东说念主物、風景畫圖,並未侵害其攝影文章之文章權。但本件被告並非單純使用相片中之素材(即东说念主物、配景),而是平直抄襲相片之一皆內容繪畫。
法院於判斷時,援用最高法院以下分析法:
情欲超市txt1. 有無侵害文章權,應就認定文章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不异,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不异不僅指量之不异,亦兼指質之不异。所謂量之不异,係指抄襲的部分所占比例(實質不异所条目之量,與文章之性質有關,举例寫實作品比虛構作品条目更多重量的不异)。所謂質之不异,在於是否為遑急身分。倘抄襲部分為原告文章之遑急部分,縱使僅佔原告文章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之不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道理參照)。
2. 在判斷圖形、攝影、好意思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好意思理性之文章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翰墨文章探究之分析解構秩序為細節比對,常常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说念,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防备文章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道理參照)。
法院認為原告相片與被告畫作之主角性別、穿著、神態、面目均探究,相片與畫作之配景、構圖、輪廓、主角身旁物品擺設均一致,色調均類似,兩者質或量之不异性甚高,應認有實質不异。被告雖辯稱畫作內容係被告親自至現場拍攝相片,但被告之相片與畫作所繪之物品不同,主角動作亦非探究,足認被告並非被告依照我方的相片繪製畫作,而是抄襲原告相片。雖然原告相片與被告畫作之色調、光影有細微差異sex5 com,但主要色調均不异,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均一致,自構成實質肖似。